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 (京司发〔2022〕45号)

来源: 北京市司法局 更新时间:2023-01-03 点击:70

发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12-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司发〔2022〕45号
实施日期: 2023-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司法局,经开区平安办,市局相关处室: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结合本市司法行政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30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裁量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管理措施 行使层级
1 C0909000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2 C0909400 律师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的。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3 C0911000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仅限住所和合伙人变更备案事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4 C0903700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5 C0905200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6 C0905300 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7 C0915700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8 C0916100 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级
9 C0900500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0 C09144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1 C09029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12 C090310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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