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1-12-28 点击:320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1日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利企业的原则。
第二章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第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称受理机构)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
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申报备案可采取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下称《备案表》,见附件)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备案表》后,属本办法规定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凭证;不属备案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企业。
属备案范围,但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受理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相关信息。申报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机构的备案办理时限。申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相关信息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申报,受理机构应当告知申报企业当次备案未完成。
第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的法律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填写示范文本,并发布备案结果。
第八条 受理机构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材料。
第九条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信息报告
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具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报市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粤粮调〔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附件
广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企业基本信息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姓名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
证件号码 | |||||||
联系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方式 | 联系地址 | ||||||
联系邮箱 | |||||||
粮食收购地 | 广东省 市 县(区) | ||||||
仓储 | 库区名称 | 自有/ | 地址 | 仓容(吨) | |||
设施 | 租赁 | ||||||
变更项目 | □企业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仓储设施 (变更时填写) | ||||||
声明:已知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粮食收购的有关规定;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承办意见: | 复核意见: |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变更备案的,若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仓储设施无变化的,相关项目可不填写;变更备案表与首次备案表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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