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3-04-11 点击:70
各区发展改革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农发行各行部,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工作部署,持续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不断强化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我市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3〕52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相关工作会议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本次库存检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重要抓手,和推动“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走深走实的关键环节。要全面落实《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统筹协调季度巡查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交叉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手段,提高库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持续推进存量问题见底清零,遏制增量问题发生。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治,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要严格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实开展行政处罚,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检查企业承储的中央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政府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内容
按照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有关要求,对库存数量、质量轮换管理、政策执行以及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检查。同时,对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查清查实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超损耗、盗卖、虚报损耗等问题线索,并严肃处理。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是否存在严重虫粮、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22年度中央政府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地方政府储备粮油规模落实及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同时,全面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 补贴申领和会计账务处理情况。承储企业是否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规定的储备粮油补贴费用标准,据实及时申请储备粮油补贴费用,是否存在重复申请等问题;是否将上级单位拨付的储备粮油补贴费用及时记账,往来款账目是否有不合理的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直接相抵现象,原始凭证后附发票与银行付款凭证是否存在收款方不一致现象,是否存在购粮款公账私存个人账户情况。
6.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问题专项巡视、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安全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的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7.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各区全面检查粮食企业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市粮食和物资局全面督导检查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粮食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人员、工作制度及经费保障落实情况;粮食企业统计直报的覆盖面情况,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审核情况;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三、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一)库点选择
市粮食和物资局将统筹考虑既往检查发现问题、粮食性质、布局、储存年限等因素,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从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政策性粮油库存总体情况、最大限度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等方面,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检查库点。对存在信用评价等级低、既往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发现问题屡查屡犯等情况的库点将进行重点检查。对2022年秋粮和2023年新粮收购轮换入库的库点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因熏蒸等原因无法入库检查的,检查组应要求承储企业签订粮食安全承诺书,待条件允许后,立即组织入库检查。2023年新入库政策性夏粮(油)库存检查,各区要结合第三季度定期巡查等工作开展,确保新入库政策性粮油储存安全。
(二)检查比例和要求
1.数量检查。检查政府储备粮油的数量不低于本市辖区内政府储备粮油总量的40%,检查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性质粮油的数量不低于本市辖区内相应库存总量的30%。对检查的库点,库内所有粮油要逐仓逐货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加强关联检查、区域协查,深挖深层次问题和腐败问题线索。对实物检查发现超过允许差率范围的,要查清查实差率原因、问题根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线索,坚决采取移库清查的方法,彻底核实库存粮油准确数量。
2.质量检查。以仓内现场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库存粮油质量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是否与质量档案相符。根据被检查企业库存粮食性质、品种、年限等因素随机选取扦样货位,对外观质量差、与质量档案明显不符、质量存疑的货位重点扦样检验。原则上1个被检查粮食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3个货位,1个被检查油脂库点扦样检验不少于5个油罐;每个货位(油罐)扦取1个样品送检。市粮食和物资局按规定程序确定样品检验机构。检测指标主要包括:粮油质量、储存品质、主要食品安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按样品数量10%掌握)。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有关规定要求,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检验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核对检验结果,确保每个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立即按规定要求报送至市粮食和物资局。对复核确认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粮食,市粮食和物资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处置。扦样检验要求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通知另行印发。
3.软件使用。为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本次粮油库存检查使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均通过软件操作完成。
(三)检查分工
中储粮在津直属企业及其租仓库点承储的政策性库存粮油,由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局牵头检查,市粮食和物资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和其他中央企业分(子)公司配合实施;地方粮食企业、其他央企承储的政策性库存粮油,由市粮食和物资局牵头检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和其他中央企业分(子)公司配合实施。
市粮食和物资局与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检查库点,做到应查尽查,查必彻底,不重复检查。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
以2023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库存检查工作分准备、交叉重点检查、部门督导抽查、总结报告和问题整改等5个阶段。
(二)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3月31日前,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我市工作安排,细化制定本区外出交叉检查、迎接检查、问题整改以及案件查办等方面的工作方案,做好粮油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工具配备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货位平整等工作;组建交叉检查组,落实实物、质量、统计等方向检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岗前培训,每个检查组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梳理本区涉粮问题专项巡视、专项整治、专项审计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清单,在交叉重点检查阶段交由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市粮食和物资局落实跨省份储存粮油的委托检查手续,全面梳理既往问题整改、12325热线、“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系统等渠道接收的问题线索和相关情况,认真分析研判选取检查对象和检查重点。
4月14日前,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市粮食储备公司和各区政府储备粮油统计报账单位、承储政策性粮油的地方企业,按粮权所属将市、区两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和企业商品粮油统计库存,利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在互联网进行分解登统,报所在地的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市粮食储备公司直报市粮食和物资局)。
4月20日前,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局分别将各自分解登统数据,通过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北京局涉密内网报送至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合并登统。
政策性粮油报账单位和承储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分解登统工作主体责任,准确理解并填报库存数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解登统数据审核,确保登统数据应报尽报、准确无误。
2.交叉重点检查阶段。5月31日前,市粮食和物资局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组织我市行政区之间交叉检查。加强京津冀库存检查协同配合。
各检查组应及时将现场检查结果和工作底稿录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检查发现问题要准确描述违规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时间、仓房货位、粮食数量、问题经过、问题成因、当前状态,违反的法规制度条款要清晰准确,并据实提出相应整改、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涉嫌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同步搜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罚意见。
市粮食和物资局组织专门力量对检查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对存在的账实、账账差数,指导检查组查清查实原因;对检查数据填报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对发现问题描述不清、定性不准、整改处置意见不恰当的及时纠正,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整改处置意见准确。及时汇总分析承检机构反馈的质量检验结果,第一时间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并导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
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检查工作总结报告(附发现问题清单)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局。
3.国家有关部门督导抽查阶段。库存检查期间,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适时派出多部门联合抽查组,采用实地督导检查和视频抽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严肃规范开展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进行重点督办。
4.汇总阶段。6月20日前,各区将工作总结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局。7月31日前,市粮食和物资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我市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编写检查结果报告,并报送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9月10日前,各区将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和新入库政策性夏粮(油)库存检查情况分别形成报告,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局。
9月30日前,市粮食和物资局将全市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和新入库政策性夏粮(油)库存检查情况分别形成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5.问题整改处置阶段。各检查组检查发现问题,要时时录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能够立行立改的要指导企业立即整改,检查结束要正式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
库存检查期间,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登录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查看本辖区检查发现问题情况,并以此为基准建立问题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依据监管权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要严格对照法律法规,认真研判检查组发现问题,对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立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作出处罚决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用好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市粮食和物资局将加强对重点问题督办,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单位要深刻认识2023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坚持从严从细从实的工作要求,以“零容忍”态度,牢牢守住库存粮食安全底线,持续保持对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消除政策性粮食收储购销领域风险隐患。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天津市分行成立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区也要成立库存检查工作专班,统筹各方力量,形成检查合力,共同完成好辖区内库存检查各项工作。
(二)增强检查实效
1. 强化震慑作用。要继续聚焦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统筹利用视频抽查、交叉检查、“四不两直”抽查、案件核查、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及时研判核查问题线索,不断提高检查权威性和针对性。
2. 严格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规范细致开展检查,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被检查单位要加强与检查组的沟通,认真核对检查结果并对确认的情况负责。
3. 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局。
(三)严格行政执法
1. 严格执法程序。要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依法现场作出处罚决定;涉嫌违法且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在现场检查任务结束后15日内立案调查,
2. 严肃行政处罚。要坚决落实“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相关要求,增强斗争精神、锤炼斗争本领,坚持“最严标准”查处涉粮违规违法案件,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坚决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坚决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的行为。
3. 强化线索移送。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粮食和储备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粮食和储备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试行)》以及《市粮食和物资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移送问题线索,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4. 加大警示教育。要适时通报曝光重大典型涉粮违法案件,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目的。
(四)严肃追责问责
要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责任人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
附件:1. 组织推动工作方案
2. 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3. 交叉检查工作指引
4. 交叉检查工作纪律
5. 约谈问责工作细则
6. 财务报销要求
7. 整改通知书
8. 交叉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 农发行天津市分行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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