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12-24 点击:369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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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一、背景和目的

促进行政处罚裁量的正确行使,既是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卫生健康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流程,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我区 2014 年编印的裁量基准已不能适应当前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据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行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进行修订,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修订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对行政处罚的细化、量化和具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餐具饮具消毒服务单位、传染病防治与消毒产品、医疗卫生、职业与放射卫生、妇幼健康、中医药等 11 个卫生监督专业,制定修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修订过程

按照《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任务分工,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共 152 部,其中法律 16 部、行政法规 35部、部门规章 92 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9 部,最终适用于裁量的共52部,其余无法裁量的主要原因有执法主体不在卫生行政部门、上位法涵盖下位法、法条中无禁止性条款或无罚则、处罚种类无需裁量、本区内无此类案由、截止目前尚未生效的法律等六种情形。本次修订的过程中通过组织各市县(区)相关专业专家修订、召开推进会、研讨会和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统一修订了专业分类和编号、案由表述和格式、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等内容,并向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委直属相关单位以及委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 36 条,采纳 14条,结合《宁夏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七年来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经多次修改,反复校对,编制完成了《宁夏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主要内容

《宁夏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八大类对 11 部法律、11 部行政法规、29 部部门规章、1 部地方法规涉及 283 条案由进行了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修订,每个案由的违法情节和裁量分较重、一般、较轻三个层次及对应处罚标准。

(一)公共卫生类(含公共场所、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和饮用水专业)裁量 1 部法律、2 部部门规章、1 部地方法规,共 30 条;

(二)传染病防治与消毒产品类裁量 3 部法律、2 部行政法规、5 部部门规章,共 42 条;

(三)医疗服务类裁量 3 部法律、6 部行政法规、7 部部门规章,共 59 条;

(四)血液安全类裁量 1 部法律、1 部行政法规、3 部部门规章,共 29 条;

(五)妇幼健康类裁量 1 部法律、1 部行政法规、3 部部门规章,共 9 条;

(六)中医药类裁量 1 部法律、2 部部门规章,共 9 条;

(七)职业与放射卫生类裁量 1 部法律、1 部行政法规、6 部部门规章,共 104 条;

(八)综合类裁量 1 部部门规章,共 1 条。

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共十八条,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和法律适用等内容做了基本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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