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粮经〔2021〕2号)

来源: 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 更新时间:2021-11-29 点击:384

发布单位: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
发布日期: 2021-11-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粮经〔2021〕2号
实施日期: 2021-11-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现将《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

2021年11月24日

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打造绿色优质、健康营养、受市场青睐的“燕赵好粮油”产品和品牌,提高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根据《中国粮油学会关于印发〈“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粮油学发〔2021〕79号)、《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冀粮规划〔202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企业生产的优质粮油产品均可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

第三条  遴选产品范围包括: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食用玉米等成品粮油。

第四条  遴选评审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开展,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遴选,按照中国粮油学会规定的时间节点同步进行;

(二)企业自愿申报,“一品一报”,同品牌不同规格包装的产品视为不同产品,需分别申报;

(三)遴选采取形式审查、专家集中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不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

(四)编制申报材料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燕赵好粮油”的产品质量应符合“燕赵好粮油”或“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应提供具备CMA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检验报告。对获评为“燕赵好粮油”产品后继续申报“中国好粮油”的产品,应按中国粮油学会《“中国好粮油”产品遴选管理办法》中“根据商标局对图形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参选产品须由在商标局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中的任意一家或几家出具报告”的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检验证明(检验机构名册可在有关网站查询)。

第六条  申报产品原料来源,主要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或是本企业在外省(市、区)的生产基地生产;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应清晰准确,需提供包括生产基地、订单合同等相关证明;对于多品种、跨区域的原料来源,应注明其在产品中所占比例,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七条  申报产品应为申报企业组织加工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已实现量产,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认可度。

第八条  申报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正式投产2年以上。

第九条  申报企业商标注册至少满2年,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第十条  申报企业实施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机构认证的质量相关管理体系,并具有开展内部质控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纳入河北省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并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产能需满足下表中最低要求并经过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申报品类 申报企业年产能(以原粮计)
最低要求(万吨/年)
大米 5
小麦粉 10
食用植物油 5
挂面 2
杂粮杂豆、食用玉米 0.8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等指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最近2年连续盈利,运营稳定。

第十四条  近2年无因产品质量问题、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税收违法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不良信用记录和消费投诉等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无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程序为企业申报、市级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及发布;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承诺使用“燕赵好粮油”称号的产品品质不低于申报书中检验报告所检样品的品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报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和河北省“燕赵好粮油”推进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市推荐粮油储运、粮油加工、粮油质检、食品安全、营养健康、节粮减损、粮食烘干、农户储粮、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燕赵好粮油”专家库。

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和河北省“燕赵好粮油”推进办公室从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组成审核专家组,对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通过省级形式审查的产品进行评审。“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涉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均适用回避制度。

评审方式包括专家集中审核申报材料,现场对企业原料保障、收储、加工各环节执行标准和规程、作业记录等情况复核考察,委托具备资格的质检机构进行抽检等。

第十九条  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和河北省“燕赵好粮油”推进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本年度“燕赵好粮油”产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燕赵好粮油”产品,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产品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为“燕赵好粮油”的产品,由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授予“燕赵好粮油”产品称号、颁发具有编号的证书,并享有在包装、说明书、产品广告、随附文件、电子销售平台等场景标注或使用“燕赵好粮油”称号和公共品牌标识的权利。“燕赵好粮油”证书实行一品一证书制度,有效期三年,期满经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未入选产品不得标注和使用“燕赵好粮油”称号和产品标识。

第二十一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标识为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拥有知识产权的“燕赵粮油”公共品牌标识,被认定为“燕赵好粮油”产品品牌的企业可在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下载其基本图案的矢量图。基本图案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入选产品企业使用“燕赵粮油”公共品牌标识须向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不定期对“燕赵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切实履行质量保障主体责任。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和河北省“燕赵好粮油”推进办公室不定期对“燕赵好粮油”产品进行抽检,发布优质粮油品质测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入选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其“燕赵好粮油”称号,收回证书,且企业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进行公布。

(一)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具备“燕赵好粮油”产品生产能力的;

(三)抽检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

(四)超范围使用“燕赵粮油”品牌标识的;

(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行政部门处罚的;

(六)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它失信行为被行政部门列入失信人名单或受到处罚的;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八)有其它影响“燕赵好粮油”声誉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参与“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与“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的资格,专家同步从专家库中移除,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向外界或参选企业泄露审核工作相关重要信息,而影响公正遴选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收受参选企业财物等违反廉洁规定的;

(四)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参加“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相关企业有弄虚作假、向审核专家或工作人员行贿等干扰审核和遴选工作行为的,取消企业当年参选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目录、监管信息等通过粮食行业重大活动、媒体、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择优推荐为“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粮食交易大会等全国性展会活动期间,组织“燕赵好粮油”产品展,进行集中宣传推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经济学会和河北省“燕赵好粮油”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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