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9-07 点击:362
《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调节市场、稳价保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压舱石”。随着粮食安全形势的变化,需要将全省各地地方储备粮一并纳入管理范围,不断加强地方储备粮计划统筹、贷款及财政补贴保障、承储制度落实。因此,为了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制定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
一是将市州、县级地方地方储备粮纳入全省储备粮统一管理。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强化地方储备粮能力建设。三是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责任,细化粮食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责任。四是明确承储企业的承储责任,细化运营、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地方储备粮储备什么粮食。《办法》规定的地方储备粮储备原粮、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县级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贵阳市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15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其他市州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10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
四、地方储备粮怎么实行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州、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州、县级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储备地方储备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均可以作为承担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
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
六、动用地方储备粮有什么程序和要求。《办法》规定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以及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七、承储企业的禁止性行为。为确保地方储备粮的安全储存,《办法》规定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以地方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坏变质,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办法》还规定承储企业违反运营、安全管理等规定,由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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