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函〔2021〕44号)

来源: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1-03-17 点击:970

发布单位: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1-03-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粮仓函〔2021〕44号
实施日期: 2021-03-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要求,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辖区内中央、省级储备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责任体制,强化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做好不合格粮食收购和处置工作,严防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督促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自查、索票索证、进货查验记录、粮食销售记录等制度,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规范记录质量信息,明确地方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销售质量责任人,推广应用生态储粮技术,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

    三、强化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市、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保持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开展粮油质检系统检验比对考核,加强质检机构人员培训。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投入和有关部门支持,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求,完善质检仪器设备,提高质检能力。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作用,明确分工,优化服务,坚持以保障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为重点,强化检验监测技术支撑,不断提升粮食质检体系服务产业发展、把住原粮质量关口能力。

    四、强化地方储备粮质量管控。地方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要求参照中央储备执行。承储单位采购政府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验收合格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合理安排地方储备粮食储存期间年度检验任务,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2次。建立地方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制度,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双随机”模式,加大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食抽查力度,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库存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超标粮食,要加强管控,及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五、强化监督检查。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结果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整治承储单位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问题隐患,促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提升,保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年度检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本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30%。督促承储单位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3月12日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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