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更新时间:2021-03-01 点击:562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省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要坚持把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的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全过程中,注意加强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的导向审查,自觉抵制、杜绝以下违法违规宣传情形:
1.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涉及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2.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
3.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的商业广告;严禁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4.严禁设计、制作、发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包括在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 “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情形。
5.严禁设计、制作、发布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广告和商业营销宣传。
6.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7.严禁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禁止设计、制作、发布含有宣传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8. 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和损害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9.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广告及商业营销行为。
10.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11.严禁设计、制作、发布其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问题的广告。
12.自觉防范和抵制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的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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