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2-07 点击:875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2-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1-02-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对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桂卫食品发〔2021〕1号)和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就使用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试点生产加工食品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使用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等3种物质(按传统生产工艺或饮食习惯进行的物理加工,不包括化学提取其成份物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企业(含已获相关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新办企业),食品小作坊不得使用上述三种物质生产加工食品。

    二、申报流程

    (一)确定相关产品名称。意向食品生产企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确定申报相关产品名称。

    (二)制定产品执行标准。意向食品生产企业根据“一品一标”的原则,确定执行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试点企业提出申请。意向食品生产企业如实填报《新食品原料试点生产企业申请表》(附件),向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四)试点企业资质审核。试点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新食品原料试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产品的配方及工艺,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进行投产前的技术指导。

    (五)试点企业资质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向社会分批分次进行公示。初审通过后,试点企业可依据现行的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制度规定予以申请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已获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试点企业可以组织生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促进我区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帮扶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铁皮石斛、灵芝、杜仲叶等3种物质作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试点企业的服务,做好试点企业投产前的技术指导和申请许可的帮扶工作。

    (三)强化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抽检。强化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从严督促试点企业做好相关产品生产过程投料记录、产品出厂检验、产品标签标识等工作,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安全。试点企业要根据监管需求,积极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样品。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试点企业提交的《新食品原料试点生产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原件邮寄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黄文新,0771-5703072、13978679219。

    附件:新食品原料试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食品原料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是否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是 □否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地址

 

          二、拟生产产品信息

使用新食品原料名称

□铁皮石斛

□灵 芝

□杜仲叶

产品配方

 

产品工艺流程

 

产品执行标准

 

食品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三、审核公示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意 见

初审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主管部门意 见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填表说明:1.此表应双面打印。2.试点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a.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盖企业公章)(已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供);b.产品执行标准文本(盖企业公章)。3.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此表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的复印件一并邮寄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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