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6-30 点击:1140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卫生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山西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经2020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许可。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依据、数额、程序等;行政监督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类别、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机关、 许可决定日期等;
(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四)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 查封扣押清单等
(五)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相对人、涉及事实、征收依据、数额、征收机关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可以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方式。
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文件、媒体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站主要公开机构职责、执法范围、执法人员信息、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一系列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公示内容
(二)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卫生健康委网站公示事前公开内容,程序如下
(一)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二)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四)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涉及具体负责部门、单位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
卫生健康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期限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经各处室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公开、发布。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原作出该决定的处室或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提交信息牵头发布部门,由牵头发布部门进行变更公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可自行更正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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