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实施指南》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0〕222号)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6-29 点击:1640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5-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市监食生〔2020〕222号
实施日期: 2020-05-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等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着力推动"上海制造"高质量发展,提升本市食品生产企业整体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保障"十三五"期末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实施指南》(简称《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宣传,根据《实施指南》要求,引导和督促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实施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着力推动"上海制造"高质量发展,提升本市食品生产企业整体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指南》适用于本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

  二、建立并实施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

  (一)基本要求

  本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制度,建立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合格供应商及产品目录,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目录,对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危害分析。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大于等于2000万元,以下同)可自行或在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生物、化学和物理性危害分析,制定危害分析工作单,确定每种产品可能存在的危害,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造成伤害的严重程度(危害分析工作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小麦粉危害分析工作单(参考示例)见附件2)。小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可参照《上海市小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实施指南》中危害分析工作单(示例)或本《实施指南》,对产品配料进行危害分析。

  (二)建立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

  企业应建立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明确风险收集要求,制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规范和检查评价结果处置规定。

  1.建立风险收集制度

  企业应制定供应商食品安全风险收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收集供应商提供产品的风险信息,并做好记录,需要处理的,及时处置。

  供应商风险信息来自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来自企业内部的风险信息包括供应商产品风险分析发现的隐患,进货查验过程中发现的产品不合格频次,生产过程和备样产品检验中发现的进货产品不合格或缺陷,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发现的供应商不符合情况,供应商对企业反馈的质量问题处理等;来自企业外部的风险信息包括经查实的供应商失信信息、政府或第三方机构抽检产品不合格、违法记录,查实的投诉举报、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况。

  2.制定检查评价规范

  企业应制定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规范,包括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并根据需要,不断完善检查评价规范。

  评价标准应结合企业收集的供应商产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评价供应商生产经营条件与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符合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采购、生产、检验、贮存、运输、销售、追溯、环境、记录、归档等环节中食品安全控制能力和实施规范程度等。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充分考虑供应商食品安全管理、现场操作、生产管理、检验管理、环境管理、虫害控制、采购管理等情况,同时明确评价结果的判定标准(生产型供应商食品安全现场检查评价表(参考示例)见附件3)。供应商为进口商或国内经销商的,应制定进口商或国内经销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标准。食品生产企业直接进口产品的,应重点加强进货查验制度的落实,确保对潜在危害的有效控制,企业认为必要的,可采取国外供应商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评价措施。

  评价流程是对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的分类、程序等管理规定。企业可根据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类别属性,结合产品风险大小,对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实施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评价程序,也可根据企业实际,对产品类别进一步细化,如是否为主要原料、是否为产品配料中加入量大于等于2%的原料等,制定更精细化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可包括评价人员(或机构)、评价方式(书面评价或现场评价)、评价频率、评价记录要求,是否需要抽样检测等内容,以及对拟纳入或已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临时或需重新评价等不同情形的评价程序规定。

  3.严格评价结果处置

  企业应制定评价结果处置规定,明确不同评价结果的处置措施,比如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整改验证合格后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移出合格供应商名录等,以及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或调整评价方式、评价频率等规定,同时应明确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本企业、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的要求。

  (三)实施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

  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品种纳入合格供应商提供产品品种目录中的,应确保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

  本市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应对提供主要原料(对产品归类、物理化学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原料)的供应商实施食品安全检查评价,符合检查评价规范的,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企业应每年对主要原料供应商实施检查评价,其中大、中型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对主要原料供应商应实施现场检查评价,鼓励小微型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对主要原料供应商实施现场检查评价。企业实施检查评价时,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

  除落实主要原料供应商年度检查评价外,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对产品配料中其他加入量大于等于2%的原料供应商每三年内实施食品安全检查评价,鼓励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对产品配料中加入量小于2%的原料供应商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实施食品安全检查评价,鼓励小微型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实施食品安全检查评价。

  1.制定评价计划

  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风险收集、既往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结果等情况,制定供应商食品安全年度检查评价计划并严格执行(年度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计划(参考示例)见附件4)。根据供应商检查评价规范,明确供应商检查评价方式、评价时间、评价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计划的,应备注说明。

  2.实施检查评价

  企业应根据年度检查评价计划,依据检查评价规范,开展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严格做好检查评价记录,根据判定标准,对检查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3.严格结果处置

  企业应根据评价结果处置规定,对相关供应商资格及供应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相关产品作出相应处置,需要报告的,及时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保障措施

  1.人员要求

  企业应建立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团队,明确团队职责、负责人和人员责任分工,同时明确企业内相关部门在该项工作中的相关职责,从各方面保障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2.技术支持

  企业可配置相关检测设备、信息系统等设施设备,支持该项工作高效实施,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邀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材料归档

  企业应当明确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相关材料的归档要求,按照要求及时做好材料归档。

  4.日常培训

  企业需定期组织并开展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工作培训和交流,确保该项工作的持续有效实施。

  附件:1.危害分析工作单(参考格式)

  2.小麦粉危害分析工作单(参考示例)

  3.生产型供应商食品安全现场检查评价表(参考示例)

  4.年度供应商食品安全检查评价计划(参考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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