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鲁农渔字〔2020〕26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4-30 点击:963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4-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渔字〔2020〕2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掌握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做好水生动物疫病风险预警和防控,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推动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农业农村部印发了《2020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农渔发〔2020〕8号)。为确保监测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任务。主要对我省鲤春病毒血症SVC(鲤鱼、锦鲤或金鱼,不允许采取鲢、鳙、鲫鱼样品)、草鱼出血病(草鱼和青鱼)、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鱼和锦鲤)、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鲑鳟鱼类)、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海水鱼)、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鲫鱼)、罗非鱼湖病毒病(罗非鱼)、虾白斑综合征、虾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等9种疫病进行专项监测。主要任务分解见附件1。

    二、样品点设置。各市渔业主管局要严格按照任务要求,合理布设监测样品点,确保样品点具有连续性、代表性,省级及以上原良种场、省级增殖站、近3年出现过阳性结果的单位为必检单位,各必检单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许可的生产品种在9种疫病之列的也必须抽检,样品点的设置要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相结合。

    三、样品要求。每种疫病在同一时间在一个监测样品覆盖点只能采集1个样品,避免重复采样。每个样品采集鱼(虾)150尾,必须监测水产苗种,成品阶段不得抽检(发生明显症状除外)。

    四、职责分工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疫病防控工作,合理设置监测点,填写监测点备案表(附件2),扫描件于5月15日前报采样单位邮箱;要配合采样单位做好采样工作,确保样品质量符合要求;要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阳性场处置和突发疫情处置。

    采样单位负责样品采集和运输,做好与检测单位的沟通和衔接,确保检测工作顺利完成,将监测分析结果报告我厅;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监测点、市级渔业主管局;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填写《流行病学调查表》;及时将采样信息、处理结果和调查情况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如接到养殖户、诊疗机构等发现水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后,应设立临时监测点开展应急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检测单位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备份(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反馈省海洋生物研究院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照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生物安全。

    五、采样单位。经商议,本年度采样工作委托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病害防治实验室负责。

    联系人:许拉

    邮箱:gene05@163.com

    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7号

    联系电话:0532-82688544   18561729912

    附件:1.2020年山东省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任务分解表

    2.山东省国家级监测点备案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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