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3-01 点击:1030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管理要求,从业人员上岗须测体温、戴口罩。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应及时隔离,向有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外地返回人员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公告要求观察14日,暂不返岗。
三、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自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自2020年1月25日起,含1月25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期间若从业人员罹患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其健康证明当即失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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