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市监办〔2020〕12号)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19 点击:1206

发布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市监办〔2020〕12号
实施日期: 2020-02-1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二、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证明在2020年1月25日后有效期届满,由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和执法时,暂时视同有效,有效期截止到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60日。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地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的通知通告要求加强管理,严禁患有感冒、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和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上岗。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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