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19 点击:920

发布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2-1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按规定需要隔离或居家观察的从业人员上岗。

  二、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年1月24日,含1月24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视为有效的期限为本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四、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管理要求,加强晨检,做好对食品药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排查工作,凡有发热、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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