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紧急通知(鄂市监网合函〔2020〕16号)

来源: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2-19 点击:976

发布单位: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0-01-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市监网合函〔2020〕16号
实施日期: 2020-01-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落实《公告》。各地要按照《公告》要求,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要扩大社会舆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公告》。社会各界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二、成立联合清查专班。各地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防控指挥部的指导下,抽调专门力量,成立联合清查专班,立即对辖区所有农(集)贸市场、冻库企业、超市(仓储店)、餐饮单位、电子商务经营者等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清查,实地查看是否有库存的野生动物肉制品和活体。

    三、开展清查登记。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清查工作台账登记,汇总数量,摸清底数,查清相关库存的野生动物肉制品、活体的来源,并依法追溯源头。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持有林业部门颁发的《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人工繁育行政许可文件)、《经营利用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行政许可文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是否依法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营业执照与相关许可证的范围是否相一致,是否发布、悬挂与野生动物交易相关的广告、招牌等。

    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地相关部门发现有违反《公告》

    禁令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对清查发现的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肉制品、活体及其他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时报送工作情况。请各地相关部门于2020年2月25日上午12时前,将贯彻落实《公告》及开展清查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对口上级部门。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管处吴青,联系电话:18007131380;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李健,联系电话:15827580958;省林业局森林公安刑侦支队汪功兵,联系电话:15997428477。同时,请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的联系人,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相关汇总情况反馈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环境整治组。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与合同监管处胡庆洪;联系电话:027-88701992;邮箱:117226907@qq.com。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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