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疫病监测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农函〔2020〕19号)

来源: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2-19 点击:981

发布单位: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1-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农函〔2020〕19号
实施日期: 2020-01-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

    当前,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决策部署,在坚持和完善前一阶段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齐心协力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就有关工作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控责任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项工作部署,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细化防控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有序开展畜禽新型冠状病毒监测预警工作,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措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

    二、强化疫病监测预警

    各地要结合人感染疫病情况,强化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家畜家禽的疫病排查,以活畜禽交易市场、集(农)贸市场、规模养殖场(户)等为重点,做到重点排查与主动监测相结合,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摸清病毒污染底数,及时研判新型冠状病毒与畜禽携带病毒的内在联系。要加大对鸡、水禽(鸭、鹅)等养殖场(户)及其环境的采样监测,及时做好疫情风险评估,强化禽类疫病防控应对措施。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的疫病监测,对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及时采样送检,并按规定报告。

    三、强化动物检疫监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鄂办发电〔2020〕7号)要求,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落实“禽类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白条禽上市”和农(集)贸市场消毒灭源等措施。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监管的有关规定,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移动监管工作。对于合法捕获、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检疫规程,加强检验检疫工作。严格犬、猫检疫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出证。检疫人员必须到达现场进行查验,由官方兽医开具检疫证明。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强化信息报告

    各地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和应急值守有关规定,加强信息报送和值班值守,确保政令畅通。要结合非洲猪瘟日报告,将每日排查情况按时上报。出现异常死亡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要严肃疫情报告纪律,严禁瞒报、漏报、迟报和错报、谎报。

    五、强化联防联控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联防联控机制的具体安排,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处置群众投诉举报,提高整体防控效果。动物防疫监测、监管执法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情况,要在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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