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2-17 点击:1735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2-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2-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配合落实我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防控措施,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由于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领取新证的,其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截止到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

    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日晨检等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有乏力、发热、感冒、咳嗽、腹泻等症状或者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一律不得上岗并及时处置。

    食品生产监管处  食品经营监管处  特殊食品监管处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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