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法〔2020〕1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2-17 点击:860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2-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法〔2020〕1号
实施日期: 2020-02-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有关处室,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市场监管总局和我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实际,对疫情防控期间从重从快办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案件,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简化内部审批程序。对现场检查发现违法事实清楚的,执法人员经请示负责人同意,可以当场决定立案、责令改正等。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在24小时内补办。

    二、提高案件集体审查标准。以市市场监管委名义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标准提高至单项或合计超过200万元。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结合实际,自行调整集体审查标准。

    三、压缩案件办理时限。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的案件线索,应当第一时间启动立案前核查,事实核查清楚的,当即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迅速组织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做好行政执法与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紧密衔接。

    案件审核机构应当自办案机构提请审核24小时内提出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延长至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以及依法不计入办案时限的,案件办理时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积极采取电子送达。要积极引导受送达人以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方式同意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

    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实施处罚。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2020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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