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农药生产监督抽查的通知(川农函[2019]392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6-11 点击:1229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5-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函[2019]39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决定对省内农药生产企业开展省级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数量

  (一)抽查品种:主要是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二)抽查范围及数量:抽取的企业数占省内农药企业生产许可发证数量的60%以上,抽取农药样品数60个。

  二、任务分工

  此次监督抽查由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政策法规处、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共同牵头,四川省农药检定所和相关市(州)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实施,委托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检测农药产品质量,重点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含量。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四川省农药检定所等实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抽样应从企业成品仓库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抽样时要查验其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记录农药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数量。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样品检测

  (一)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委托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承担。检测项目主要是有效成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尤其要检测违规添加的禁限用农药成分。样品检测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的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等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二)质量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对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且有效成分含量符合要求并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或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或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不合格。

  五、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以EMS特快专递等易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生产企业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提出异议请求,并说明异议理由。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抽查单位封好的留存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请求的企业承担。仲裁检验等特殊情况由我厅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农药生产企业未提出异议请求或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依法应当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立案查处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整改复查。

  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 联系人:刘金丹

  电话:028-85505452

  四川省农药检定所 联系人:万莉

  电话:028-85505215

  附件: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_____: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农药生产监督抽查的通知》(川农函[2019]392号),我单位于2019年月日在你企业抽取产品,农药登记证号为:,生产日期(批号)为。
  经质量检测和判定,结果如下(质量检测报告附后):
登记的有效成分
未经登记的有效成分
判定结果
备注
农药名称
指标(%)
检测结果(%)
农药名称
含量(%)
合格/不合格
 
 
 
 
 
 
 
 
  现将监督抽查检测和判定结果通知你单位,请予以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抄送检测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监督抽查结果。
  抽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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