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6-23 点击:1117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巩固2019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利剑”行动,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我省食用农产品内供外调质量安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18日
云南省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
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农业农村部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和省政府食安办的统一部署,省农业农村厅将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坚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推进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农业投入品相关整治在农资打假工作实施方案中统一部署)。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等生产主体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督促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
以蔬菜、水果、茶叶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66种蔬菜、水果禁用农药的行为,不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茶叶上滥用除草剂、催芽素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行为。
(二)“利剑2号”行动
以鸡蛋、鸡肉、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生猪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人用药品用在动物上、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三)“利剑3号”行动
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根据农业农村部重点产品及重点参数列表,结合省级例行监测发现问题,整理出了风险较高产品和每个产品需要关注的重点参数(附件2),作为各地围绕“利剑”行动开展监督抽查参考指标。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生产主体责任
依法告知生产主体其法定义务和违法犯罪后果,使其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责任处室: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责任处室: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分级分层开展指导培训;加快建立市场准入衔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率先将绿色食品“10大名品”企业、“三品一标”企业、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等纳入信用体系,加强事前承诺、事中监管和事后评价,在门户网站开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利剑’行动专栏”,公布不合格样品信息,并及时向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失信主体(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飞行检查中发现违法使用禁用农兽药等涉事主体)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探索建立“追溯+合格证+信用体系”的新型监管模式。(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场与信息化处)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责任处室:畜牧兽医处)
(二)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开展例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好省级例行监测,配合国家完成好国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例行监测任务。及时掌握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迅速查找风险隐患因子。(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
实施网格化监管。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和各级监管职责,实现目录内生产主体排查全覆盖,对于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生产主体要加大排查和抽查力度。(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绿色食品处、渔业渔政管理处)
排查未按规定使用“三剂”以及使用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中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安全隐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入排查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水产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兽药但未经审查批准的,应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要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假兽药行为,并追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其他不属于兽药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责任处室:渔业渔政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法规处)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双随机”要求科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区域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要严格不合格农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生产主体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责任处室:法规处)建立不合格农产品通报制度,省、州(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立即通报,每季度对辖区内农产品抽检综合情况通报1次。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探索将超标频次较高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指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四)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根据国家和省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检查区域,按照目录和网上搜索、市场咨询、沿途查看等方式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立即整改;对带有区域性、普遍性、行业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跟踪督促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整改措施、迅速开展执法查处工作,确保问题隐患遏止在苗头、案件查处落实到位。(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法规处、绿色食品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
(五)突出案件执法查处
在“利剑”行动期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紧盯不放,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相关地区要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明查暗访,组织对基层案件办理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责任处室:法规处)
(六)加强安全用药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宣传农药、兽药安全用药常识,依托“云上智农”直播平台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培训,进一步提高生产主体质量安全和法律意识,引导其严格落实安全用药要求,辨识国家批准的正规农药兽药,拒绝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止使用药品、假冒伪劣农兽药以及其他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责任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科教处)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合理、安全用药。(责任处室:渔业渔政管理处)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责任处室:种植业与农药管理处)
四、实施步骤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种植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0年6月中旬)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照制定“利剑”行动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突出重点、精心安排、及时启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1月中旬)
6-8月,集中力量,围绕“利剑”行动,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和查找问题线索,重点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不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违规使用禁用农兽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人用药品用在动物上、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方面进行清理检查和暗查暗访。
6-10月,组织开展农药、兽药安全用药培训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网络培训。
6月下旬,开展第二次全省监督抽查。
6月下旬至11月上旬开展飞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7月上旬开展第三次省级例行监测。
8月上旬,配合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做好国家第三季度对云南省开展例行监测工作。
9-11月,重点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误用、乱用、滥用农兽药现象等进行集中整治。销毁一批不合格农产品,查办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确保“利剑”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形成震慑,切实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
9月上旬,开展第四次省级例行监测。
9月下旬,针对重点季节上市农产品品种多、生产主体用药量大等特点,开展第三次全省监督抽查,及时查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10月中旬,对第三次全省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情况进行通报,网上公开不合格样品信息,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向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失信生产经营主体信息。
10月中下旬,配合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做好国家第四季度对云南省开展例行监测工作。
11月,根据第四次例行监测情况,组织开展第四次全省监督抽查。
(三)调研指导阶段(2020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
省农业农村厅将成立“利剑”行动专项整治工作组,对全省开展指导调研,重点检查此次“利剑”行动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案件的追根溯源及查处情况,抽查生产者用药以及执法监管等情况。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
对“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
省农业农村厅将成立“利剑”行动工作组(见附件1),下设办公室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利剑”行动工作组。要在本地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下,根据本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按照隐患排查、集中整治等步骤,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责任落实到人;要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工作理念,积极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查处解决。省“利剑”行动工作组将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有关情况将抄送当地党委政府。
(二)加强协调配合,发挥监管效能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绿色食品、种植与农药管理、畜牧兽医、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绿色食品、种植与农药管理、畜牧兽医、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氛围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张贴悬挂醒目标语,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坚持点面结合,既要展示本地区整体工作,又要注重报道具体活动、具体事例、具体场景,多层次、多角度反映整治效果。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报送信息,纳入绩效考核
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沟通和报送机制。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请于6月23日前报送本州(市)行动方案、“利剑”行动工作组及信息联络员,于每月25日前,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3)、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4)、州(市)内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不含农资,附件5),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2月2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模板见附件6)。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省农业农村厅将把各州(市)数据报送的及时性与相关绩效考核挂钩。
省级“利剑”行动工作组办公室联系人:邓志平、杨肖艳,电话:0871-65355876/65352905,邮箱:ynnytaj@126.com。
附件:1.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组
2.重点关注品种及参数清单
3.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
4.2020年6-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2020年6-XX月份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6.××州(市)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工作情况报告(格式模板)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