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5-31 点击:1729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19年6月1日起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格式规定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调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投诉举报电话内容由“12331”调整为“12315”。
二、取消“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项。
三、2019年6月1日起新申请、变更、延续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将采取新式样,食品经营者在201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原式样《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通告。
附图:
图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格式示意图
图2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格式示意图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