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19〕121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5-31 点击:952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4-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农委〔2019〕1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充分掌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019年我委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将其作为开展监管和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做好采样、溯源和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制定实施方案,加大监测力度,切实加强对本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二、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市级开展农产品例行监测,数量5540批次;开展农产品监督抽查,数量2410批次;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产品专项监测890批次;开展产地环境专项监测(土壤、水等)1680批次;开展针对禽蛋、草莓、生鲜乳、饲料等重要产品以及初加工、散户用药、种养结合等重要环节开展风险排查和评估。区级农产品定量抽检样品总量不少于6000批次,对主要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隐患风险监测和排查;各乡镇监管机构定性检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3000个,确保所辖区域内农产品生产主体全覆盖。要突出随机抽样和规范监测行为,加强监测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精准性。

  三、共享信息,加强沟通协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信息运用,实行信息公开共享,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要加强检打联动和督察督办,及时发现和跟进处置问题,积极查办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落实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工作,推进食用农产品联合执法,及时开展案件会商和移送等。

  附件:2019年上海市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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