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5-06 点击:194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促进我省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部署,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重点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2020年,“三项制度”逐步拓展到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领域,实现“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全覆盖。经过3至5年,“三项制度”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通过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或者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工作。2019年6月底前,全面梳理并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给付等事项的,应当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内容。公示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政务服务监管部门)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2019年6月底前,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政务服务监管部门)
3.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政务服务监管部门)
4.确认执法主体和人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重新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时换发行政执法证件。(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5.健全落实制度机制。2019年5月底前,省司法厅要制定出台《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8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6.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对本地区综合性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汇总,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2019年5月底前,省司法厅要制定出台《青海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1.完善文字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切实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尚未统一的,省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研究制定本系统统一执行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业务指导,完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规范音像记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2019年8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案卷等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所有行政执法记录真实有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研究探索建立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努力构建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归档管理模式。2019年8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本系统统一执行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4.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在行政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定期开展案卷评查,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5.保障执法设施。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财政部门)
(三)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2019年5月底前,省司法厅要制定出台《青海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1.明确审核主体。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单位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探索建立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2.严格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2019年10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本系统统一执行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和标准,并报省司法厅备案。(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省司法厅)
3.明确审核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内容。(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4.规范审核程序。法制审核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2019年10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编制本系统统一执行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对法制审核程序、送审材料和审核的时限、方式、责任等进行明确,并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5.落实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治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1.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省司法厅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涵盖行政执法主体管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案件网上监督、执法大数据分析、公众参与等功能于一体的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实现一级建设、四级共享。已经建成运行或者正在建设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与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有效对接;尚未建设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搭建本系统执法信息模块。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级行政执法机关)
2.推进信息化数据共享。各地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全国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数据标准,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行政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有效整合行政执法数据资源,推进业务协同,破除信息壁垒,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互通。(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3.探索信息化智能应用。积极探索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各地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充分发挥在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指导、督促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二)健全制度体系。省司法厅和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构建全省、全系统统一执行、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人员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制度,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着力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培养,认真组织开展以推行“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业务培训,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行政执法专业队伍。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简化或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增强队伍稳定性。
(四)强化执法保障。各地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实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保障行政执法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省司法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地及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措施和时间进度,并于2019年5月15日前报省司法厅备案,重要问题及时与省司法厅沟通。省司法厅要认真做好全面推进“三项制度”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和跟踪评估,适时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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