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国饲料工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19〕68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3-28 点击:1219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3-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牧医发〔2019〕6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中心):

  近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了《全国饲料工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为高质量做好《制度》的落实和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填报要求。《制度》由各生产单位通过“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统计系统”报送。各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全部企业报表的催报、审核工作。报送内容包括饲料工业产品生产情况、饲料工业企业情况、饲料工业产品市场价格、饲料原料价格、企业经营及进出口情况等。各级要将《制度》的要求,指导培训到每一个生产单位,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二、严格执行填报时限。各市、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在次月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报表审核,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向我厅上报饲料生产形势文字分析材料。集团企业总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集团年报。生产单位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个月各类基层月报;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各类基层年报。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度》是及时了解饲料工业生产动态、为各级管理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引导本行业的重要依据,意义重大。各市对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各级管理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相关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饲料工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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