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更新时间:2019-03-28 点击:1806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扎实推进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落实落地,进一步严格做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我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结合2019年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全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开展现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高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019年初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19号公告后,自治区农牧厅及时制定下发了《关于严格落实生猪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9〕24号),细化相关要求,对培训指导、样品采集、样品检查,结果运用、检疫出证、自检开始时间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截至目前,全区真正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屠宰企业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屠宰企业等待观望思想严重,地方监管部门督促、指导、监管力度不够,对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重要性和全局性认识不足。对此,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务必要高度警觉,充分认识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在屠宰环节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不让病毒污染的猪肉及副产品流出屠宰企业,是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的有效手段和关键一招,是非洲猪瘟防控链条上的关键点。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进度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区开展检测工作情况,综合考虑人员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条件完善、屠宰企业规模及市场辐射范围等条件,对实施期限进行进一步调整、细化,明确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落实检测要求的,对不同类型屠宰企业先限期停业整改,限期停业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盟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取缔定点屠宰资格。按照“批批检测、全部覆盖”检测原则,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厂(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在暂储血液的不同点位采集样品混合后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三、加大培训指导力度,为屠宰环节开展检测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严格落实生猪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大培训力度,指导屠宰企业建设符合PCR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组织检测试剂供应单位对屠宰企业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4月1日前保证每一个生猪屠宰企业至少有2名以上能够独立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的人员;驻厂(场)官方兽医能够熟悉相关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的认定或能够独立进行检测。
四、强化监督执法,进一步规范屠宰行业秩序
各地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落实驻厂(场)官方兽医制度,按照年生猪屠宰量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要求,配足、配齐官方兽医,完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定期轮岗制度,确保官方兽医依法公正履职。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全面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确保屠宰企业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检测人员、专业检测设备和符合条件的实验室。严格入厂(场)查验,坚决防止病死猪和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厂(场)。 屠宰过程中,严格按规程实施检验检疫,分批屠宰,批批检测。要严格落实非洲猪瘟检测出证制度,对没有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要严格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对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病害病死猪及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一律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予以补助,严防流出屠宰企业。各地要在5月1日前再集中组织对生猪及牛羊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企业,一律立即停产整改。7月1日前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五、强化组织领导,保障各项措施落实
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将屠宰环节检测工作列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重要关键点,狠抓贯彻落实,逐一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制定时间表、进度图,确保早日全方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农牧厅。
联 系 人:刘自增
联系电话:0471-6651758(传真)
电子邮箱:3052385225@qq.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9年3月2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