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决定(宁政发〔2019〕1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3-04 点击:1273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1-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政发〔2019〕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9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30项自治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继续大力清理精简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不断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保证平稳过渡,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