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9〕36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更新时间:2019-02-22 点击:1415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 2019-01-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质发〔2019〕3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近年来,实验室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各级质检机构实验室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严格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特别要加强水、电、气、化学药品等管理是确保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健全制度、明确责任、细化管理,各质检机构要吸取发生在实验室安全的惨痛教训,建立健全并落实好各项安全责任制。各质检机构的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起排查实验室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科学处置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的长效机制;要建立起处置、销毁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制度,强化实验室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要建立并落实节假日值班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切实把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好,保障质检机构的安全正常运行。

  二、 采取措施、继续推动质检体系建设

  按照农业农村部项目投资的要求和“投资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为推动质检体系建设工作,2018年11月将质检机构建设情况通报给各盟市人民政府。《通报》(内农牧质发〔2018〕410号)下发后,对各地质检机构的建设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请各质检机构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和项目建设的规定,从民生角度、底线思维出发,从加大资金投入、配好检测人员、强化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继续抓好质检体系建设工作,不折不扣地做好质检机构建设、运行工作。

  请各盟市农牧部门接到通知后,对每个质检机构的实验室在春节前进行一次安全大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盟市为单位汇总后务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厅监管局。

  联 系 人:刘佳庆

  联系方式:0471-6652285 15849137069

  邮 箱:liujiaqing7069@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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