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沪牧医办〔2019〕5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2-21 点击:2196

发布单位:上海市畜牧兽医
发布日期: 2019-01-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牧医办〔2019〕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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