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19〕25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2-21 点击:1309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2-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牧医发〔2019〕2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扩散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第 119 号公告关于在生猪屠宰环节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生猪屠宰工作实际,现就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猪屠宰企业负责对屠宰生猪按不同来源分批采样检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负责分批、采样、检测结果的监督,根据检测行为,对检测结果确认;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阳性样品复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阳性样品确诊。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违规调运生猪的;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对省内销售产品,采用 PCR 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对出省销售产品必须采用 PCR 检测试剂盒检测;检测方法和检测试剂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要求。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将阳性样品上送所在市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复检仍为阳性的,再上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六、生猪屠宰厂(场)必须建立非洲猪瘟检测台帐,检测人员要做好各项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方法、使用试剂、检测人员、结果记录等信息,台帐记录应至少保存 2 年以上。官方兽医要对生猪屠宰的批次划分、仪器试剂是否合规、样品采集等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确认。

  七、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 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做好同批产品及流行病学相关风险产品的流向调查。发现因检测造假造成上市生猪产品被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外,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彻底清洗消毒,1 个潜伏期(15 天)后,方可按照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程序恢复生产。

  八、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

  九、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监督检测,屠宰企业要加强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强化培训使屠宰企业检验人员熟练掌握检测方法。驻场官方兽医要对采样、检测等行为进行全程监督,检测结果经企业负责人和检验人员签字后,官方兽医在抽样单和报告单(见附件1、附件2)上签字确认。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配合驻场官方兽医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官方兽医监督核查。

  十、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是降低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生猪产品安全供应的有效措施,各地要从非洲猪瘟防控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制定方案,全面抓好贯彻落实。确保2月1日起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全面顺利实施,保障上市生猪产品安全。

  附件:1.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监督检测抽样单

  2.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单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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