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2-12 点击:1021

发布单位: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1-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春节将至,进入寒冬生猪疫病高发、生猪产品调运频繁和消费旺盛交汇期,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现就进一步做好近期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各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自去年8月初辽宁沈阳发现国内首起非洲猪瘟疫情以来,截止目前,共确诊了102起非洲猪瘟疫情,其中家猪100起,野猪2起。涉及24个省74个市,共扑杀生猪超过85万头。尤其是今年1月份以来,发生在黑龙江省和江苏省的两起大型规模生猪养殖场疫情,疫情呈现出从散养户向规模化猪场传播的态势,不仅给养猪场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给整个行业和社会公众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冲击。非洲猪瘟防控既是一场没有退路的歼灭战,也是一场需要久久为功的持久战。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一定要正视非洲猪瘟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汲取经验教训,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将非洲猪瘟防控放在优先位置,做好长期作战、连续作战的准备,继续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防控。

  二、强化生物安全,切实筑牢防疫基础

  目前尚无非洲猪瘟疫苗,建立健全生物安全体系是生猪规模养殖场、种猪场防控非洲猪瘟的根本,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各地要积极向生猪规模养殖场、种猪场和屠宰场宣传生物安全知识,增强生物安全意识,指导建立健全生物安全体系。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严格执行引种监测隔离,禁止从疫区引种;严格限制人员和物品进出猪场,特别是禁止来自疫区所有物品、猪肉及其制品、非本场人员携带物品进入猪场。严格落实消毒制度,进入猪场的运输工具和物品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定期对猪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全面禁止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禁止野猪与猪场接触,做好灭蝇、蚊、鼠和软蜱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督促开展检测

  在继续坚持日排查、病死猪“头头采样”和进省猪肉产品“批批采样”制度同时,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要求,落实生猪屠宰场非洲猪瘟检测责任,强化待宰生猪临床巡检和屠宰检验检疫,对屠宰生猪进行分批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驻场官方兽医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督,对非洲猪瘟检测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制定生猪屠宰场样品采集和检测核查制度,强化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采样、检测和记录等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对本地区上市猪肉产品和屠宰场暂存产品抽样检测核查,确保屠宰厂(场)采集样品和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四、加强检疫监督,严打违法行为

  各地要组织检疫人员学习《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认真落实有关规定,扎实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对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和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的生猪不予出证,督促生猪屠宰场使用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方法或试剂盒开展非洲猪瘟快速检测,对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其中,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的,要求PCR检测结果为阴性。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继续加大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猪养殖、屠宰和调运等环节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照问题清单,补齐防控短板

  根据全省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近期组织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部分地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行了督查。从督查情况来看,各地重视程度明显增强、联防联控合力基本形成、各项防控措施进一步落实,确保了全省肉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未出现供不应求和价格大幅波动情况。同时,也反映出一些仍未解决好的老问题和出现的新问题,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向各市(州)政府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进行了反馈。各地要对照问题清单,举一反三,系统梳理各地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补齐防控短板,筑牢非洲猪瘟防控屏障。近期,省农业农村厅将重点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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