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继续加强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9-05-27 点击:1385

发布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9-05-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为了贯彻执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青农医〔2019〕30号)精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专家赴新疆开展疫病风险评估工作,明确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为供青生猪地区,确定5家生猪养殖企业为第三批供青生猪养殖企业。同时,西宁、海东市和海西州农牧局审定的13家“点对点”生猪调运屠宰企业继续保留不变。请各地按照《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动卫办〔2019〕10号)文件要求,继续加强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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