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8-12-07 点击:1216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联系人:周绮
联系电话(传真):0871-574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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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50224
附件: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5日
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加强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管理,推进品牌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绿色食品"10大名品",是指由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开展的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活动评选出的绿色食品"10大名品"(以下简称"10大名品")。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10大名品"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名品保护等活动,适应本办法。
"10大名品"申请、受理、评选、认定等按照《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10大名品"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名品保护工作。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五条 "10大名品"采取标志管理。标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颁布和统一管理。标志由文字、图形和年度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获得"10大名品"称号的组织,只能在与获得"10大名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该产品的宣传推介、展示销售活动中使用"10大名品"字样和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比例关系和要素构成。
第七条 新闻媒体或网络平台使用"10大名品"标志进行宣传报道,应当接受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获得"10大名品"称号的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基础上,积极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二)积极开展宣传推介,不断扩大"10大名品"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抽查;
(四)组织制定"十大名品"的企业标准;
(五)组织开展产品"十大名品""一品一码"可追溯系统建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10大名品"称号和标志使用权,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10大名品"申请。
(一)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被列入各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一的;
(二)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且未及时整改的;
(三)扩大"10大名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擅自转让或者租借"10大名品"证书和标志的;
(五)有其他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10大名品"证书、标志或者冒用"10大名品"称号的,由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伪造、冒用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强化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举报人反映获得"10大名品"组织的相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核查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名品保护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应加大检查、监督和打假保名品工作,保护获得"十大名品"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优先支持获得"10大名品"的组织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产品宣传等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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