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8-11-28 点击:1300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经研究,我厅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等4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省级)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市、县级)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省级)
7.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县级)
8.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10.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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