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11-28 点击:2033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质监〔2018〕73号),加快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和职责分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全市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等五类产品,下同)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及业务指导。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市质量技监局委托,具体实施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并对获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全市统一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申请人可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或市质量技监局网上办事平台网上下载。
三、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市质量技监局网上办事平台或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窗口申请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2)、《告知承诺书》及产品检验报告。
四、受理和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场受理并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发证、许可范围变更(减项除外)的企业,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及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重点检查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全覆盖例行检查,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审查机构参与;如需审查机构参与的,应随机抽取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派遣至少两名专业技术人员,与行政监管人员共同实施。
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和申请名称变更(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没有发生变化的)的获证企业,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管中核实承诺情况。
六、违反承诺的处理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企业以欺骗、提交虚假材料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予以从重处罚。
七、生产许可撤销
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组织开展撤销生产许可证时采取以下简化程序: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告知企业撤销依据及事实并送达《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要求企业在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如企业提出意见的,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研究企业意见后,要立即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向企业送达《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八、工作要求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是落实院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压实责任,确保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改革有序推进。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宣传和宣贯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及时向企业、消费者和社会进行政策解读和宣贯。
(二)各单位要积极稳妥推进告知承诺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中的实施,对告知承诺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要加强跟踪,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并加以解决,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审批流程,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工作制度。
(三)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严格按照总局部署,落实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查处,督促食品相关产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升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3.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1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企业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附件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
3.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及相关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申请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或包含相应的行业表述;
2.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3.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
5.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其他
1.企业应具有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现行有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从经评价的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采购合同;不应使用回收料进行生产。
3.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单》;
2.已签章的《行政审批承诺书》;
3.申请发证产品检验报告。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全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企业名称(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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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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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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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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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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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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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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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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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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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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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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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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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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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延续□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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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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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事项
(含迁址、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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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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