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内食药监餐管函〔2018〕305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1-20 点击:1725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餐管函〔2018〕30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贵厅《关于请就<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研究提意见的通知》收悉。经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研究,现将修改意见反馈如下,请参考。

  一、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皆同;

  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同时第五十六条也提到上述规定,据此,第八条最后一句“依法牵头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法不妥;

  三、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改为“食品营养风险”;“营养健康专业人士”改为“营养师”;

  四、第十四条,应要求学校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改为“营养师”;

  五、第二十四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加“认真落实《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删除“严格”,“摆放”改为“公示”;

  六、第二十七条第十行“每天”改为“每餐”;

  七、第三十一条“工艺流程后”加“食品加工应遵循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八、第三十三条(一)证明文件后加“、检验报告”;

  九、第三十四条(五),“食品安全法标准”应为“食品安全标准”。“记录制度”后增加“严格执行添加剂‘五专’管理制度”;

  十、第三十八条,冷藏冷冻设备后加“宜设有外部显示温度计,保存食品应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温度要求”;

  十一、第三十九条,“相关规范”改为“《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十二、第四十条,“冷食类食品制作”后加“严格执行”;“专间”后加“五专管理制度”;

  十三、第四十一条,“清洗”后加“消毒”;

  十四、第四十三条,“卫生标准”后加“GB-5749”;

  十五、第四十四条“,安全”改为添加剂;

  十六、第五十二条,加“禁止外购散装熟肉制品”;

  十七、第五十六条,最后一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行政等”改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十八、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办法》应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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