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11-13 点击:2245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10-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导语:

  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内容,我委对该规则适用进行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5年,我委印发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经过近三年的执法实践,各执法部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反映出该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2018年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将届满,为了延续该规范性文件施行,经委办公会审议,决定重新颁发继续施行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规则共分四章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裁量适用基准、监督以及附则部分。总则部分依据行政处罚法,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特点等情况,较为全面的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各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各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各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各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裁量适用基准。重点对不予处罚、从、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进行了进一步划分。

  1. 根据《行政处罚法》,结合总局有关规定及我市市场监管执法实践,对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了六个方面情形适用,如“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发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根据《行政处罚法》,结合总局有关规定及我市市场监管执法实践,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明确了十一个方面情形适用,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予以从、减轻处罚;

  3.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总局有关规定及我市市场监管执法实践,对从重行政处罚明确了十四种情形,如“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人身、财产严重损害”的,可以从重处罚;

  4.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结合有关规定,对一般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一般处罚应按一定金额倍数的中间倍数确定;罚款为一定幅度金额的,一般处罚应按一定幅度金额的平均金额确定;只规定最高罚款金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金额的,一般处罚应按最高罚款金额的50%确定。

  本规则还明确各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综合裁量方面原则。

  2018年10月8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