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信息采集上传工作的通知(内动卫监[2018]5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11-07 点击:1196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8-10-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动卫监[2018]5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信息采集与上传工作确保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对动物疫情和动物安全事件追踪的快速溯源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信息采集上传的通知》疫控信)[2018]118号])要求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过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对旗县所动物标识申请任务进行审核,并指导旗县所做好动物标识的申请、签收、发放工作,同时将旗县所申购的动物标识数量统计汇总后以纸质报表上报自治区所。

  2、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辖区动物标识需求统筹制订动物标识申购计划通过追溯系统向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动物标识申请任务,并通过追溯系统做好动物标识的签收和发放工作(一次发放)。

  3、苏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通过追溯系统将领用的动物标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发放给养殖场或养殖户二次发放)并做好动物标识的注销和查验等工作。

  4、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动物标识追溯系统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业务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动物标识追溯系统业务流程,做好追溯系统业务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切实做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信息采集上传工作要通过追溯系统实施动物标识的发放、使用、注销和查验确保采集的养殖场户)等溯源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达到利用追溯系统实现迅速定位追踪溯源的应用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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