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暨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攻坚方案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8〕204号)

来源: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30 点击:1162

发布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0-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食药监餐饮〔2018〕20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上海市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攻坚方案》要求,深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高度重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对于保障本市在更高水平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绿色、低碳的生态之城的重要性,在做好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按照职责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二、严把餐饮准入门槛,明确告知禁止行为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场所内从事相关食品经营项目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不予许可。《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场所内从事相关餐饮服务项目的(见附件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不予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不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见附件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时,应当告知取得许可证或临时备案后不得超范围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人应当做出承诺。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餐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8〕53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已取得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食品经营许可或临时备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其是否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的核准范围,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开展检查。发现存在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发现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如:许可时仅具备不产生油烟的条件,许可后擅自改变许可条件经营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应当依法从严处置。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涉嫌存在油烟扰民等环保违法行为的,应当同时通报环保部门,以加大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区市场监管局还应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宣传、防治措施推广等工作,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深化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四、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根据《上海市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专项攻坚方案》要求,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并按照附件3格式,10月21日、10月28日下午3时前,将本周开展的相关工作报送至市食药监局食品餐饮处邮箱;10月29日至11月11日每日上午10时前,报送前一日开展的相关工作。11月11日上午10时前,报送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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