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旅游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办食品经营〔2018〕18号)

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16 点击:1158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食药监办食品经营〔2018〕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各地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餐饮食品安全风险,防范食品安全事故,根据省局《关于开展2018年江西省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11号)安排,经研究,拟于9月下旬对全省各级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旅游景区、旅游沿线、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游客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旅游服务)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8年9月25日-30日。

  二、督查内容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情况

  1.各级是否落实2018年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

  2.基层是否督促辖区内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接待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并收集相关情况;

  3.基层对辖区内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通报,并共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整改要求;

  4.基层是否及时查处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5.各地是否对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是否运用监督检查;

  6.上级部门是否对基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结果是否通报;

  7.组织实施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提档升级和“洁厨亮灶”质量提升情况。

  (二)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1.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持证亮证经营;

  2.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公示食品安全量化等级、食品主要原料来源等信息,是否实施“洁厨亮灶”接受消费者监督;

  3.承接旅游团队餐饮接待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等级是否达到B级以上;

  4.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建立食品原料控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5. 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食品添加“一非两超”行为;

  6.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毒蘑菇等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是否存在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行为;

  7.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采购、加工不明来源畜禽肉品,以及用病死畜禽肉、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8.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制售假酒、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的行为;

  9.餐饮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

  三、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召开汇报会,听取被督查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旅游景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进展、成效等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资料。查阅部署落实开展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相关记录表格等资料。

  (三)实地检查。每个设区市至少随机抽查1个旅游景区,1家星级宾馆或1家旅游团队餐饮服务接待单位,1家特色餐饮店或“农家乐”,并随机抽查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游客中心等旅游集散地及旅游沿线餐饮服务单位、超市、小食杂店。

  四、督查安排

  省局组成4个督查组,由局领导和处级领导带队,具体分组安排如下:

  第一组:督查南昌、九江、景德镇;

  第二组:督查上饶、鹰潭、抚州;

  第三组:督查赣州、吉安;

  第四组:督查新余、宜春、萍乡。

  五、督查要求

  (一)统筹安排工作。各地要在做好景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按照督查的有关要求,做好统筹协调,抓好督查迎检工作。

  (二)严肃督查纪律。本次督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督查期间,督查组成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轻车简从,力戒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三)报告督查结果。各督查组要于10月15日前提交本组督查报告,汇总整理后进行通报。

  请各设区市局于9月19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手机号码)报省局食品经营处。

  省局联系人:凌敏峰,电话:0791-88178697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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