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9-17 点击:1618
各区卫生计生委、农委、市场监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8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2018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我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开展跟踪评价工作,广泛收集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面了解我市关于食品安全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应用的情况,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相关标准制修订提供科学依据。
二、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制定本市我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协调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我市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专项工作。负责指导、培训各相关部门,并适时组织开展督导工作。按要求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定期向各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意见反馈汇总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委托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负责跟踪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市农委:负责组织收集各有关单位在食用农产品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并报送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并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专项调查、信息提供、现场调研和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
(三)市质量技监局:负责组织收集各有关单位在食品接触材料标准和检验方法类标准执行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并报送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并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专项调查、信息提供、现场调研和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收集各有关单位在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和经营的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并报送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并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专项调查、信息提供、现场调研和专家咨询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方式
(一)通过食品安全标准意见反馈平台广泛收集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
1.可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http://bz.cfsa.net.cn/db/yjfk),广泛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
2.可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上海信息服务平台,https://spaq.hs.sh.cn)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窗口,广泛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意见。
其中,上海信息服务平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窗口已主动连接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
(二)开展专项跟踪评价和调研。各单位结合年度重点标准目录和本市我市实际,梳理汇总执行过程中问题较集中或使用较多的食品安全标准,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跟踪评价,可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查、专家咨询、培训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意见、建议,对收集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予以分析研究。
(三)开展专题培训和标准宣贯。针对跟踪评价重点标准,组织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等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专题培训,及时动员各方,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通过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指导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教育和指导交流,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2018年度重点跟踪评价国家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7)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7.食品相关产品有关标准
8.各类检验方法标准
(二)2018年度上海市重点跟踪评价地方标准
1.《糟卤》(DB 31/2006-2012)
2.《现制饮料》(DB 31/2007-2012)
3.《冷鲜鸡生产经营规范》(DB 31/2022-2014)
4.《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DB 31/2016-2013)
5.《集体用餐配送膳食》(DB 31/2023-2014)
6.《集体用餐配送膳食生产配送卫生规范》(DB 31/2024-2014)
7.《预包装冷藏膳食》(DB 31/2025-2014)
8.《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DB 31/2027-2014)
9.《发酵肉制品》(DB 31/2004-2012)
五、工作要求和结果报送
(一)在线填报及意见反馈表
各单位组织有关调查对象,根据2018年重点跟踪评价标准目录及要求,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和上海信息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同时梳理各条线2018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表(附件1,以下简称“意见反馈表”)和2018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意见反馈汇总表”),各单位按职能分工需各自完成不少于5份意见反馈表,报至相对应的市级行政部门,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汇总相关内容后报至市卫生计生委。
(二)工作总结
各单位梳理汇总问题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并按职能分工,报至相对应的市级行政部门,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汇总相关内容后报至市卫生计生委,工作总结包括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报送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于2018年10月12日(周五)前报送工作总结、意见反馈表和意见反馈汇总表(电子版和纸质版)至市卫生计生委,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1009室,邮编:200125,邮箱:shspc1007@126.com,传真:83090071。
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下。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袁微嘉,电话:021-23117894
市农委联系人:陈炎,电话:021-23116575
市质量技监局联系人:王颖,电话:021-54264211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吴季平,电话:021-23118141
附件:1.2018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表
2.2018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汇总表
附件1:
2018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一、基本信息填写
(一)人员类别(请在相应类别打√):
□企业人员 □监督管理人员 □检验/检测人员
□相关科研专家 □媒体 □消费者 □其他
(二)姓名 ,所在行政区 ,单位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二、现行标准意见反馈
(一)章节序号:
(二)意见类型(请在相应类别打√):
□标准实施效果 □标准文本内容
□标准指标和技术要求 □其他问题和建议
(三)意见及建议:
(四)理由:
(可另行附页)
附件2:
2018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汇总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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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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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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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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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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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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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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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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