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05 点击:1468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食品快速检测(检验)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14次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贵州省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检验)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检验)车(以下简称快检车)使用和管理,确保快检车工作规范,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快检车使用的监督、指导;市(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快检车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考核,并指定或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负责辖区内快检车使用的技术保障,包括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以及检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快检车使用、管理、维护及数据录入与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快检车的外体正面和两侧分别标有“贵州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字样,字体和颜色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市(州)级、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快检车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和责任。 并逐级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指定或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有专门部门负责快检车日常技术保障和人员培训。
第六条 每台快检车应配备思想素质高、掌握相应食品知识并熟悉辖区内食品安全状况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食品检测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见附件1,供参考)后,方可操作(车载)食品检测仪器。
第七条 每台快检车应配备相对专职驾驶人员,做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规定,熟悉车辆性能及养护和维修常识,保证车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检测人员对快检车设备的密码和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快检车必须专车专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快检车的维修保养,保证车辆的性能完好和车载设备的安全,必须保持车辆内外卫生清洁。
第十一条 快检车使用必须符合各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填写用途、出车、收车、加油、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二条 快检车辆应明确专用停车区域,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车辆在进行食品检测使用时要注意用电安全,同时必须配备能够满足食品检测工作安全的消防设备。
第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车辆和车载设备损坏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和经济损失情况逐级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快检车车载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应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结合检测工作,编制仪器设备年度维护保养或检修计划,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五条 快检车车载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检定、校准或核查,经确定后投入使用。
经过维修仪器设备应进行测试、试运转,确定合格后使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应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使用,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归位、固定。
第十七条 快检车在进行食品检测时,应保持适宜的检测环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快检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储备制度,合理储存仪器设备备用配件和消耗品,做好相应的保管储备工作。
检测用试剂试纸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废液废物要规范存放和处理。
第五章 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快速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快检工作手册的有关要求,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检测。
第二十条 在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工作时,依法由2名以上(含2名)食品安全监管或检测人员完成,据实填写“贵州省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见附件2,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快速检测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现场检验的应当场告知被抽查人检验结果,并由检测人员、被抽查人签字确认。
检验样品为新鲜蔬菜、水果等保质期短、易腐败的食品应自抽样起2小时内告知被抽查人检验结果,并由检测人员、被抽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不合格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向组织快速检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 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涉嫌不合格食品,按食品召回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涉嫌不合格食品,依法登记保存并抽样送法定机构检验。
第二十五条 涉嫌不合格食品抽样送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需要进行检测即可定性的假劣食品,要及时处理,并记入检测车工作日志。
第六章 检测数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数据资源的采集、修改、更新、维护和使用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被授权的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或使用,并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每台快检车应定期将食品检测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通过车载系统逐级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快检车的有关数据向公众媒体进行透露;不得超出权限范围处理或使用快检车检测数据资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检测数据资源提供或出示给非授权人员。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省及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各地快检车使用情况随时随机抽查或飞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对擅自改变食品快检车外观、拆卸车载设备、改变车辆用途或未按规定使用车辆的,或车辆闲置未开展检测工作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将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为因素造成快检车辆事故或设备故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并根据情况对行政主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人员违章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伪造结果的,依照行政责任过错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快检车的保密技术或基础数据丢失、泄露,产生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快检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快检车的食品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三十六条 快检车运行所需经费应列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部门预算。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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