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1221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07-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41号)精神,自治区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党委编办、国资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统计局、金融办、质监局、食药监局、乌鲁木齐海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现将开展2017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8年7月30日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2017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见附件)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对2017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自治区发改委、农业厅、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年度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2018年8月15日前,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单位)按照《2017年度自治区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规定(见附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部门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确定抽查地(州、市)名单,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于2018年9月15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2018年9月30日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报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通报,同时抄送自治区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作为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确保粮食安全专员、州(市)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发现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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