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2648
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省粮食局制定了《山西省“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山西省粮食局
2018年8月21日
山西省粮食局"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管理,提高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即用于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存储中央、省、市、县四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以下同)的地方储备库智能化升级改造。
第三条 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以"储备库仓容、储备粮数量、储备库信息化设施"为重点依据,对地方储备库按照高标准配置、标准配置、基础配置、简易配置4类进行升级改造。
第四条 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目标,是通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建设标准,逐步实现统一、开放、多元、兼容的粮库智能化和粮食流通主要业务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所有升级改造项目,全省技术标准统一,实现互联互通,杜绝各自为政,避免形成信息孤岛。
第五条 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实行统一规划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评审中心组织实施;项目设计、工程监理和省级平台、库端软件开发由省粮食局负责委托和组织实施;省粮食局直属单位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由省粮食局负责监督实施;各市粮食局辖区范围内储备库、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储备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由其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和完成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
第七条 省粮食局负责项目规划布局、制定技术标准、落实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组织专家论证、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指导督促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升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申报、落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所属企业自筹资金、组织辖区内和所属储备企业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项目实施、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粮食局负责落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所属企业自筹资金,按照省、市对项目升级改造的有关要求,督促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监管、配合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设备验货、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资金支付、配合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条件
第十一条 存储中央、省、市、县四级储备粮的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近3年内无搬迁计划。
第十二条 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违规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 能够足额落实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并提交市、县财政和企业《"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承诺书》。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按照《山西粮食局关于报送2017年智能化粮库提升改造项目的通知》《山西省粮食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所属项目逐级上报市、县粮食局,以市为单位上报省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项目由粮油集团上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单位项目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第十六条 省粮食局负责对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粮食局直属单位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后,确定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的储备企业。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改造费用,各市辖区内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各市粮食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不再下放到县(市、区)和储备库;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储备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由粮油集团统一组织;省粮食局直属储备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由省粮食局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各市粮食局和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对本辖区内和所属储备企业的全部项目集中打包进行整体招标,对项目较多和资金较大的市最多不超过两个包,统一择优选择项目总集成供应商。不得以项目为单位分包招各单一项目集成供应商。
第二十条 为确保粮库智能化项目按核定内容升级改造和上下互联互通,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据省粮食局下达的项目详细设计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报省粮食局审核批复后,按照当地招标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公开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集成供应商后,由项目单位与中标集成供应商签订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完成时限、工程质量、互联互通、资金支付方式、中标集成供应商违约责任、质保期、售后服务和维修维护义务等内容。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粮食局与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加强项目责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实行现场监理制,监理单位由省粮食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并签订监理合同,加强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要组织指导项目集成供应商编制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是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廉洁防控等负总责。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强化项目现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招投标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内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升级改造内容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报省粮食局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对项目资金拨付、设备到货、工程进度、完成投资等情况进行如实反映,并定期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指派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为驻场甲方代表,协调各方关系,督促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加强项目管理。项目监理单位受省粮食局委托,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关键节点实行旁站监理,监督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现场应满足文明、安全达标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做到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和管理经营两不误,确保粮库收储工作正常运行。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市、县财政筹措和企业自筹,项目单位要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升级改造资金专项用于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和省级管理平台建设,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粮食收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内容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和粮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升级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粮食局和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项目智能化升级改造的指导监督,建立跟综督查制度,不定期赴现场检查项目进展、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升级改造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粮食局和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升级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责成项目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粮食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并收回升级改造资金。
(一)项目资金到位和招投标完成后三个月内未实施升级改造的;
(二)擅自改变升级改造项目内容和降低项目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项目升级改造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资金的;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从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影像等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升级改造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第三十九条 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确认、审批等文件;
(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关规章制度;
(三)项目详细设计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项目招标工作方案、招标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五)设备清单、报验签字单等资料;
(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账银行单和支付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和支付凭证、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
(七)项目监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单、整改意见单等资料;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粮食局组织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集成供应商,对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各市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单位向当地市粮食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储备库向山西粮油集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粮食局直属储备库向省粮食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二条 省粮食局、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验收程序和要求,要对所属竣工验收项目严格把关。项目与省级管理平台未能互联互通和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对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再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向省粮食局上报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第四十四条 省粮食局对各市粮食局所辖项目、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按不少于30%比例进行实地抽查,若发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项目不达验收标准而被通过的,将收回中央和省级项目补助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条件:
(一)项目已按实施方案全部完工;
(二)软硬件安装完毕,能够正常运行,测定记录和技术指标数据完整;
(三)具备完整的项目档案,已按《建设工程文件规档整理规范》规定整理完毕;
(四)项目资金已按省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和支出预算足额到位,企业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完成项目审计工作;
(五)项目运行能够与省级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要程序:
(一)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小组;
(二)分别听取项目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集成供应商工作报告;
(三)审阅项目档案资料,审查竣工财务决算;
(四)实地查验项目升级改造和设备安装运行情况;
(五)项目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集成供应商接受验收人员的质询;
(六)竣工验收工作小组评议项目情况;
(七)对合格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对不合格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再行组织验收。
第十一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省粮食局建立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机制,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 各市粮食局和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成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和所属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的绩效评价组织工作。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效果等情况,对照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绩效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市粮食局、山西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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