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8-30 点击:1364

发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6-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18年4月17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主要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本市相关要求,做好本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二、《办法》所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什么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指依法对年满16周岁以上,在本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四类人员(以下统称为从业人员)开展医学诊查、出具健康检查证明的活动。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否收取费用?

  从业人员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不收取费用。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确定?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合理编制年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经费预算,并根据本辖区内医疗资源配置情况,结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需求量,依法指定或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服务,向社会公布。

  五、从业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公共服务时,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从业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公共服务时,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以下3项材料:

  (一)注册在本市的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或经营者公章;首次申请尚未取得《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或者《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提供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申请表或者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就业协议书等);

  (三)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体检者如无法提供“五”列明材料,仍坚持要求体检的,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要求体检的,如何处理?

  体检者如无法提供“四”列明的材料仍坚持要求体检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告知体检者可享有的相关公共服务内容,在取得体检者签字同意后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出具医学证明文件,按照相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非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之前,应当明确告知体检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如体检者自愿放弃,应当签字同意。非定点医疗机构对自愿放弃公共服务的体检者进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

  七、对于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如何处理?

  单位、个人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退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费用,并不得再享受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公共服务,依法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办法》何时施行?

  《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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