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08 点击:1395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宁夏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4日
宁夏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强化我区食品生产环节风险管理,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科学有效实施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类别、生产情况、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等,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制定全区食品生产环节的风险分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全区食品生产环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或者阻碍风险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理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年元月底前确定一次风险等级。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采用评分方法确定。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与动态风险分值之和为整体风险分值:0—30分(含)为A级风险;30—45分(含)为B级风险;45—60分(含)为C级风险;60分以上为D级风险。
第九条 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问题的多少,可以视情形调高或调低风险等级。
第十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静态风险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见附件1),静态风险主要依据生产品种确定。
(一)低风险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味精、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糖、其他食品等;
(二)较低风险食品包括: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味精除外)、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方便食品等;
(三)中风险食品包括:腌腊肉制品、瓶(桶)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畜禽水产罐头、速冻调制食品、速冻其他食品等;
(四)高风险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肉制品(不含腌腊肉制品)、冷冻饮品(不含食用冰和甜味冰)、保健食品等。
第十三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第四章 动态风险
第十五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打分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上一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所有项目检查结果,填写《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暨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见附件2),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后确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制定年度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当以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
动态风险确定时,《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暨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中的所有检查项目,应当全部覆盖。
《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暨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全项目的分值之和不超过60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按照《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暨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进行现场打分评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定工作。
现场打分评定人员应当按照《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暨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的内容,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书面告知企业负责人。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反映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行政许可、日常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投诉举报等信息。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基础信息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2次(含2次)以上国家或者自治区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被消费者多次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没有违反本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只能在获得的当年使用一次);
(三)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只能在获得的当年使用一次);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者,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生产者,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食品生产者,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生产者,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者,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上级组织的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等不受以上规定频次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分析辖区内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做好监管频次与工作量的测算,制定可操作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管理和控制水平,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暨动态风险因素评价表;
3.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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