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8-08 点击:1156
各市农委:
为加强我省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办农〔2018〕6号《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药监督抽查
(一)抽样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
专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各市农委在市场上及相关农药生产企业抽取农药样品。各市农药监管部门和市农业执法部门共同选定抽检对象,确定抽取样品清单,双方配合完成抽取样品任务(具体抽样任务数量见附件1)。
(二)抽样要求
各市根据当地农药生产经营和农业生产实际用药情况,结合各地历年来农药监督抽查情况,开展农药监督抽样工作。抽取2017年6月1日之后生产的有效期内的产品。抽查对象以乡镇市场为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抽样比例不少于总抽样量的70%。抽查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抽取样品时,应当分正样副样,每个样品抽取三份,保证样品密封完好,正样和一份副样送省农药检定所检测,另一份副样留被抽查单位,并告知被抽样单位自抽样日期起将所封存副样完好保存六个月,不得开封。
(三)抽样人员
抽样工作由各地农药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完成,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四)抽样规定
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及资金往来凭证。从市场抽样的,应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五)抽样单签署
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取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2名抽样人员(有执法证件)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
(六)样品送达和结果处理
样品抽取后分两批送达省农药检定所, 第一批在8月20日之前完成,第二批在8月31日之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是精心组织。各市农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我厅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完成本次抽样送检任务。要求各市严格按照具体任务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样品送达和查处结果送达任务。
二是检打联动。各市农药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要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建立并完善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开展检打联动。各市农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药管理水平;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农药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在农药抽样的同时,对抽样的产品进行证据的收集固定,确保对不合格产品能进行依法查处。
三是及时上报。在样品检测完成后,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附件2和相应文字材料)于10月中旬和12月中旬之前上报省农业厅法规处和省农药检定所。
联 系 人: 苏 葆(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联系电话:0351-8235100
电子邮件:sxnyfg@163.com
联 系 人:马 涛(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联系电话/传真: 0351-7822152
电子邮件:sxsnyjds@sina.com
附件:1.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山西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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