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通报2018年第二季度兽药质量抽检情况及组织开展全区2018年第二期假劣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146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7-25 点击:157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7-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业发〔2018〕14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按照《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19号)要求,我区开展了第二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现将抽检情况通报给你们,并就开展全区2018年第二期假劣兽药查处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季度兽药抽检情况

  (一)区内抽检情况。

  1.抽样情况。第二季度区内抽样154批,具体如下:

  (1)监督抽样。安排柳州、桂林、梧州、防城港、钦州、贵港、百色、河池、来宾等9个市抽样104批,9个市均按时按量送样,完成抽样122批。

  (2)风险监测抽样。安排自治区兽药监察所风险监测抽样30批,完成抽样32批。

  2.检验情况。第二季度完成检验154批,具体如下:

  (1)监督检验。2018年第二季度完成监督检验122批产品,其中上报结果118批,另有3批不合格产品正在进行结果异议、1批产品正在进行委托检验。在上报结果的118批产品中,合格114批,不合格4批(见附件1),检验合格率96.6%。118批产品按抽样环节统计:生产环节26批,合格26批,合格率为100%;经营环节92批,合格88批,合格率为95.7%。

  (2)风险监测检验。2018年第二季度风险监测检验32批产品,合格27批,不合格5批(见附件2),检验合格率84.4%。

  (3)当季抽当季检情况。2018年第二季度抽样154批,完成检验154批,当季抽当季检完成率100%。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抽检情况。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于2018年1月在我区南宁市开展监督抽样,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产品8批(见附件3),涉及4家兽药经营企业。

  二、2018年第一至第二季度兽药抽检异议申诉情况

  (一)我区抽检异议申诉情况。

  2018年第一至第二季度外省2家标称兽药生产企业对我区抽检的2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申诉,我区已完成异议申诉调查(见附件4)。

  (二)中监所抽检异议申诉情况。

  2018年第一至第二季度外省5家标称兽药生产企业对中监所在我区抽检的5批不合格产品来函不确认,目前已完成调查,正在进行立案查处(见附件3)。

  三、自治区重点监督企业

  在中监所抽检确认不合格的8批产品中,3家兽药经营企业有2批次以上不合格产品,按自治区重点监督企业判定原则,判定该3家兽药经营企业为重点监督经营企业(见附件5)。

  四、假劣兽药查处工作要求

  (一)对列入附件1的监督抽检不合格兽药,请被抽样单位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年度抽检计划(见桂农业发〔2018〕19号文件)要求进行查处。请百色市对附件1序号4的同批次产品(如同批次已无样品可抽同品种)进行跟踪抽样,并于2018年8月10日前完成送样。

  (二)对列入附件2的风险监测抽检不合格兽药,请南宁市、玉林市及涉及的相关市开展跟踪抽样以及溯源调查或查处。其中,在玉林市抽检的标称滁州市春牧动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批号:170602)检出氧氟沙星,请各有关市重点关注该产品并开展跟踪抽样。跟踪抽样样品请于2018年8月10日前完成送样。

  (三)对列入附件3的中监所抽检不合格兽药,南宁市已查处结案2个,下一步请南宁市继续加强对不合格兽药的查处工作。请各有关市重点关注附件3中来函不确认及附件4中提出异议的标称生产企业,加大对该类标称生产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

  (四)对列入重点监督的企业,其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加强监督检查,从我厅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重点监督工作,及时收集、核对重点监督企业的监督、跟踪抽检情况,对符合撤销、取消重点监督条件的,要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五)我厅已将假劣兽药通报及查处情况列入绩效考核,请各市高度重视,按时并按照规范统一的格式上报材料。

  (六)请各市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本期通报查处情况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分别送报我厅兽医医政药政处、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发至电子邮箱gxsyjd@163.com、gx8628@163.com。

  五、规范兽药抽检工作要求

  请各市严格按照年度抽检计划(见桂农业发〔2018〕19号文件)要求,坚持抽样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抽样过程中的执法检查。抽样时应选取已赋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电子追溯码(以下简称“追溯码”)且追溯码信息齐全的产品进行抽样;对追溯码信息不全的兽药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开展调查,待调查核实、追溯码信息齐全后方能销售及抽样;对未赋追溯码的兽药产品,依据新修订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联系人: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廖朝辉,联系电话:0771—3126942。

  附件:1. 2018年第二季度我区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情况表

  2. 2018年第二季度我区兽药风险监测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3. 2018年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4. 2018年第一至第二季度我区兽药抽检异议申诉情况汇总表

  5. 2018年第二批自治区重点监督经营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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