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鄂政办电〔2017〕175号)

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8-02-08 点击:1855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11-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政办电〔2017〕17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十二五”以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但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问题仍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仍然较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精神,强化农药兽药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药兽药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农药兽药监管

  (一)加强农药管理。各地农业部门要严格加强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对限制使用农药全面实行定点许可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登记规定生产农药,不得擅自修改农药配方、随意添加隐性成分、扩大标签登记作物范围;农药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变相生产、不按规定向农药使用者推荐用药。要指导农民通过科学、安全、依法用药来防治农作物病虫害,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大力推广农药销售处方制,农药经销商不得误导农民滥用农药。禁止高毒农药在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

  (二)加强兽药管理。各地要督促兽药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打击生产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并标注有治疗功能的“非药品”、将原料药直接销售给养殖场及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或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生产或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兽药抗菌药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成分、制假售假“黑窝点”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和销售假劣兽药、人用抗菌药、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兽药以及不按规定销售兽用处方药、原料药拆零销售、擅自改变兽药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违法行为。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使用管理和指导,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严查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严查超剂量、超范围用药和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加强水产养殖兽(鱼)药使用管理,重点强化水产养殖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氯霉素、环丙沙星、诺氟沙星等禁用药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并标注有治疗功能的“非药品”和水质调节(理)剂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测预警

  各地农业部门要认真开展农药兽药产品质量和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把好食品原料进货关和检验关,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立快检室,强化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快检工作力度。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控制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并追查源头和流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农产品出入管理

  各地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作联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农业部门要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社开展产品自检,合格产品要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证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市场经营者和加工者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农产品产地证明,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农产品,经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和收购加工。

  四、加强安全源头治理

  各地要大力推进化肥、农药施用减量增效工作,减少化肥、农药对耕地和灌溉水的污染。大力推进畜禽粪肥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猪—沼—茶(菜、果)”“稻虾共作”等生态循环农业,减少环境污染。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大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业用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粮食收储运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粮食收储企业配备烘干设备,快检仪器,及时处置真菌毒素、重金属超标粮食,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三安联动”监管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在畜禽、水产养殖中使用禁用物质,种植养殖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追究到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全面建立责任体系

  各地要通过宣传培训和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和落实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守土有责、失责必究,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要充实基层农药兽药监管执法力量,将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快完善相关地方性监管法规和技术规范。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治理,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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