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

来源: 南京海关 更新时间:2018-07-23 点击:1321

发布单位:南京海关
发布日期: 2018-06-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依据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19630)、《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国认注〔2014〕21号)等,结合南京关区进口有机产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二、职责分工

  南京海关负责管理关区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和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关区有机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南京关区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市场监管、违规行为等情况。

  隶属海关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的宣贯,开展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和市场监管工作,及时向南京海关报送入境验证、市场监管、违规行为等情况,根据南京海关要求开展进口有机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

  三、申报

  1、海关应告知申请人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验证流程等信息。

  2、申请人将进口产品作为有机产品申报时,应主动向海关申请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国家认监委与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的,其有机产品入境申报时应提供备忘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

  (2)经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3、对于进口产品的实际包装、标签、产品说明或宣传资料中标注了"有机"、"organic"等其他文字或标识的,但未获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人应主动申报并向海关申请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

  4、申请人在申请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及海关进行查验时,应填写《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表》(附件1)。

  四、查验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申请入境验证时,海关应按下列要求实施查验:销售证:有机产品进口报检时应随附认证机构开具给获证组织的销售证复印件(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转交给购买单位)。入境查验应核对销售证上的相关信息。在产品的收货人就是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持证人等情况下,申报时无需提供销售证,但应向海关提交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抽样检验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抽样检验包括标签符合性检验、实验室检测。为验证进口有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实验室检测可在产品国家标准所列检验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有关项目检测(如转基因、农残、重金属、激素、有机产品通报预警项目)。

  对进口有机产品的抽样检验由南京海关统一组织,抽样检验的具体实施要求在开展进口有机产品抽样检验专项监督检查的相关文件中予以规定。

  六、监督管理

  1、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海关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海关工作人员在流通领域内发现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进口企业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检检验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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